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2634号
原告:驻马店市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与前进路交叉口200***新城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47JJT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驻马店市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