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兴电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653句容市久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永兴电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3民初653号
原告:句容市久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黄梅镇下荫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兴电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三二线(永兴集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句容市久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兴电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市久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句容市久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秦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