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兴电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87江苏永兴电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电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87号之二
原告:江苏永兴电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三二线(永兴集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向阳,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水利电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甲3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永兴电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电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永兴电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兴电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兴电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32元,减半收取73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66元,由原告江苏永兴电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缪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