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兴电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永兴电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2907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纪成,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军,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永兴电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21161702W,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三二线(永兴集团内)。
法定代表人:李高依,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永兴电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0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