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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成都源缘圆科技合伙企业、成都智政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73号
原告:**,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源缘圆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1号楼B区6、7楼,C区5、6、7、8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畅,四川云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智政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1号楼B区6、7楼,C区5、6、7、8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成都源缘圆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智政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