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智政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圭璋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智政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12151号
原告:成都圭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方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成都智政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圭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智政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成都圭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圭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