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芝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地芝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4533号
起诉人:成都地芝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科东四路18号1栋2单元1203号。
法定代表人:廖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祥,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培,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8月5日,本院收到成都地芝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成都地芝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成都中大兴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垫付的40933.4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因未开发票产生的税金损失3045.52元。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20年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被起诉人承建“德商·锦江天玺项目景观及总平管网工程”的全部劳务施工。双方对工程质量、进度、结算、款项支付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被起诉人负责所属人员的管理、缴纳保险、支付报酬等。被起诉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提出终止合同,经结算,起诉人还应付工程款105321.52元。因被起诉人未按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应相关部门及被起诉人的要求,起诉人垫付了被起诉人拖欠的人工工资146255元。扣除起诉人应付的工程款,被起诉人需向起诉人返还垫付的劳务报酬40933.4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被起诉人承包“德商·锦江天玺项目景观及总平管网工程”的施工工作,后双方提前终止合同,起诉人支付了部分人工工资。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即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起诉人基于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要求被起诉人支付其垫付的人工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关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之规定,起诉人应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成都地芝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左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