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林源苗圃有限公司

***与***、青岛市林源苗圃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胶民初字第4528号
原告***,男,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系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青岛市。
被告青岛市林源苗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付家埠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西路4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市林源苗圃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世兴
审判员泮晓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