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林源苗圃有限公司

青岛市林源苗圃有限公司、周法文名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4执87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林源苗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付家埠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法文,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林源苗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法文名誉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104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法文应履行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1045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款项,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1045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义务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不具备执行条件,致使本院无法执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1045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本次申请事项执行完毕。
二、驳回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林源苗圃有限公司对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1045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