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林源苗圃有限公司

青岛中科山建科技产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青岛市林源苗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民初6477号
原告:青岛中科山建科技产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西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NNJCW9T。
法定代表人:牟成臻,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市林源苗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付家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8529014。
法定代表人:王洪如,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中科山建科技产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林源苗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青岛中科山建科技产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中科山建科技产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云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