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防安全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沪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消防安全服务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65538号
原告他光耀,男,1958年8月7日生,汉族,住甘肃省。
原告*得存,女,196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
原告他维斌,男,201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甘肃省。
法定代理人他光耀(系他维斌祖父),住甘肃省。
法定代理人*得存(系他维斌祖母),住甘肃省。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阮祥红,***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上海沪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消防安全服务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他光耀、*得存、他维斌与被告***、上海沪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消防案情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案件受理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