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鑫源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嘉峪关市鑫源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321民初5491号
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亿,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嘉峪关市鑫源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安环**楼下**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16元,合计1266元,由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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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禹颖聪
书记员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