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嘉峪关市鑫源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安环**楼下**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16元,合计1266元,由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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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禹颖聪
书记员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