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405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酒泉市。
被告:嘉峪关市鑫源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安环南98号楼下25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艳。
原告***与被告嘉峪关市鑫源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