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琮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大和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科学大道112号绿地智慧广场A1栋2102-2104室。
法定代表人:梁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大和线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史各庄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大和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6民初6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2021年3月签订的《电线、电缆材料购销合同》仅为一部分货款661010元的依据,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请求的货款总额为1252271.50元除去661010元外,其余591261.5元均为其他合同的货款。其中部分货款的依据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1年4月签订的《消防材料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工程位于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被上诉人应当根据每一份采购合同进行分案诉讼,不宜一并由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分案处理,并将部分案件移送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签订《电线、电缆材料购销合同》,(以下简称第一份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双方于2021年4月27日签订《消防材料购销合同》,(以下简称第二份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北省文安县。第二份合同涉及的工程位于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就电线、电缆等货物购销事宜先后签署了两份合同,对诉讼管辖作出了不同的约定。现被上诉人向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诉请判令上诉人支付货款1252271.5元及经济损失。上述两份合同均是以电线、电缆等货物购销事宜为内容作出的权利义务约定,对于本案来讲存在一定的关联,在实体审理时,可能均有涉及,才能认定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在管辖异议程序性审理阶段,不能就被上诉人所诉货款确定为哪份合同的尾款,依合同双方就诉讼管辖作出的约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在法院均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其所在地的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文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并无不当。另,因本案涉及的两份合同均为买卖合同,合同的相对方相同,即使按照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所诉货款包含两份合同的尾款,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便于解决当事人纠纷,对该两份合同一并审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王海英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岑吉荣
书 记 员 崔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