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琮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316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12号绿地智慧广场A1栋2102-2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94660376J。
法定代表人:梁周。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岭南路63号荟悦园1栋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9516383Y。
法定代表人:吴石平。
被执行人:广州创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石楼段239号2号楼D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765039661。
法定代表人:陈有团。
关于申请执行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创功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339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65270.4元及相应违约金,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7299.0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栋××房的不动产,因该不动产已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无法处置(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5年1月16日止);另,本院(2020)粤0605执31602号案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22300.39元,本案分配得款40260.92元,扣除执行费11391.02元、案件受理费17299.05元后,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11570.85元;拍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路××号××栋商铺××栋商铺××栋商铺××不动产,经过拍卖、变卖均未能成交;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路××号××栋商铺××不动产,因案外人提出权属异议,暂无法处理(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3年2月12日止);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创功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份额(冻结期限至2023年2月12日止),因价值不大,暂不作处置。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向其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郑 虹
执行员 吴玮祺
执行员 李有泓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潘嘉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