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71行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琮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绿地智慧广场****。
法定代表人:梁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文扬,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汇星路******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连新路。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连新路**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琮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上诉人广东琮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琮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以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琮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广东琮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玮
审判员金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