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3560号
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原告***诉被告兰州鑫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古浪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甘0105民初356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1)甘0105民初356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三人:夏河祁连山安多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72265601074。法定代表人:林海平,公司总经理。”补正为“第三人:古浪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22576260868B。法定代表人:董晔国,公司总经理。”;
二、(2021)甘0105民初356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三人夏河祁连山安多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河祁连山水泥公司)”补正为“第三人古浪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浪祁连山水泥公司)”;
三、(2021)甘0105民初3560号民事裁定书中“夏河祁连山水泥公司”补正为“古浪祁连山水泥公司”。
审 判 员 师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芬芬
书 记 员 王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