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鑫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1、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22民初2914号
原告:**1,男,东乡族,农民,住甘肃省玉门市。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兰州鑫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孔家崖中巷道78号。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速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兰州鑫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1年12月9日,**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1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1负担。
审 判 长 王  振  国
人民陪审员     马成福
人民陪审员     王晓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