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20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科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5号永定路街道社区服务中心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北京中科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事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科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甲108号嘉德公寓B0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北京中科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6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二元五角(已交纳),由北京中科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元五角(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斌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苑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