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恒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14327号
原告:北京中科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互联网金融产业园B3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64。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珠海市万山镇政府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5Y。
法定代表人:罗某1。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确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楚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