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恒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恒业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执70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丰裕写字楼E座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77265464。
法定代表人:张俊博。
被执行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万山镇政府附楼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57287125Y。
法定代表人:罗志林。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402民初187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恒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28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72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16元由被执行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三、向本院支付执行费人民币3706.00元。因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北京中科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C1××××、粤C5××××、粤C5××××的车辆(2023年9月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交续封申请。
(二)另发现被执行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情侣南路318-401(办公)、情侣南路318-301(商)的房产,上述房产已被本案轮候查封(2024年9月8日查封期限届满),上述房产首封案件为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执197号案,故本案暂无法处理,已向首封法院发函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峰
审判员  王天皓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