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中科器深圳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中科器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华海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20742号
申请执行人:国药集团中科器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联城大厦**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478X0。
法定代表人:刘毅捷。
被执行人:北京华海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院**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7617137F。
法定代表人:沈静思。
申请执行人国药集团中科器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海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15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0237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华海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606.08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国药集团中科器深圳有限公司领取案款人民币23352.08元,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华
审判员 周 伟
审判员 刘春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峻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