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尚榀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多固建材有限公司与启东市豪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8281号 原告:杭州多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屏基山路41号留下财富大厦720-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尚榀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小星公路1084号18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江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20号10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启东市豪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民胜中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多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尚榀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江心贸易有限公司、启东市豪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杭州多固建材有限公司以原告和被告上海尚榀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多固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多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