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新国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20917号
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体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新国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白沙巷23号1栋4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圆明。
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新国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贵州中新国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广慧
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武庆军
书 记 员 姬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