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广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正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7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园民初字第00780号
原告苏州广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苏州正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荣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徐琼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广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正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广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正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广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正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广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正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6元,减半收取为254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江福禄
人民陪审员徐家骝
人民陪审员吴素元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