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金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5203民初1549号 原告:广东金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广东金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厨科技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适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5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厨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厨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付还货款人民币4681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2年1月24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46817元为基数,按日0.5%计付)。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厨房设备、厨具。2021年12月13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厨房设备、厨具款46817元,被告承诺2022年1月24日前将该欠款全部归还,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为此,被告立下欠款条交原告存执。后被告没有依约按时向原告付还所欠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6817元。综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拒不付还原告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依法向原告付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如上。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适格。3.《欠款条》,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6817元及违约金未还的事实。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上述出示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清楚,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于2021年4月至12月期间多次向原告金厨科技公司购买厨房设备及厨具,后拖欠原告货款没有付还。2021年12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立下欠款条,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厨房设备、厨具款46817元。并约定该欠款于2022年1月24日前归还,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被告在该欠款条上签名按指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约付还欠款。2022年7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一、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共46817元,有被告签名按指纹确认的欠款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二、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6817元,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全面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付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被告违约的情况和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双方约定的按日0.5%(即年180%)计算违约金过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调整为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违约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14.8%)计算违约金。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反驳的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原告广东金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6817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东金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0元和公告费(金额以实际票据为准),由原告广东金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982元,被告***负担受理费1058元和公告费。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040元,应退还1058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原告。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受理费和直接支付还原告已支付的公告费(金额以实际票据为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