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49554号
原告:***,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东兴路218号1层。
法定代表人:孙海元,总经理。
被告: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京哈公路南路津蓟铁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公路有限公司、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