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公路有限公司、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49554号 原告:***,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东兴路218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京哈公路南路津蓟铁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公路有限公司、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