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执22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15号中铁咨询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杨智艳,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52号时代广场十楼。
法定代表人:司荣彬,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民初50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021年11月17日,本院向本案的被执行人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本案被执行人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还赴被执行人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查控。经查,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地产和车辆登记。
申请执行人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初5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睿
审 判 员 孙 峰
审 判 员 赵海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耀
书 记 员 赵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