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14658号
原告:信版(济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华润大厦53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清秀,经理。
被告: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3号院1号楼1至11层101内10层1005室。
法定代表人:杨智艳,经理。
原告信版(济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现原告信版(济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版(济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版(济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信版(济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予缴纳。
审判员 刘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