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宏英杰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宏英杰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葫芦岛市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404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的(2018)辽1404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北京****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葫芦岛市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承认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2019)辽1404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葫芦岛市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海峰
审判员  刘树成
审判员  王 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