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宏英杰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34842号

原告(被告):***,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原告):北京****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4层4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3566542H。

法定代表人:崔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平,北京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潇,女,北京鼎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北京****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蒋凯宇独任审理,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平、娄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关于***降职降薪的决定》;2.****公司支付我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差额18 351.9元;3.****公司支付我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终奖金24 000元;4.****公司支付我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未休年假工资37 241.37元。事实和理由:本人于2018年9月25日与北京****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从2018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14000元,《薪酬通知单》中规定转正后月工资 18 000元,年终绩效奖金24000元。***入职后发现西安分公司财务存在严重违规,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魏某利用银行结算卡私自套取现金,2018年11月公司管理层派***到西安分公司进行现场审计,并没收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魏某银行结算卡,2018年12月公司财务部出具《西安分公司财务内审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后董事长崔薇不顾专业财务意见同意西安分公司继续经营。2019年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魏某利用分公司公章和本人身份证重新办理了银行结算卡,并再次实施违规行为,***发现该情况后采取必要措施,并请求公司出面制止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魏某的行为。***认为董事长崔薇不愿承担自己的管理和决策的失误,无视公司财务制度,嫁祸于***,并指责其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要求其停职反省取消其财务经理职务的审批权限并强迫其立即交接工作。2019年12月13日,公司董事长崔薇下发《关于***降职降薪的决定》,***表示反对,并指出公司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于2020年1月15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于2020年6月30日收到裁决书,***不服裁决,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辩称并诉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不同意仲裁裁决。同时我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我公司无需支付原告1、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18 351.9元;2.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终奖金24 000元。事实和理由:本公司对***做出的降职降薪决定事实充分,依据合法。本公司所属的西安分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本公司要求时任财务经理的***将西安分公司银行账户到账资金立即划转至总公司账户,但***对公司指令拒不执行,导致该到账资金被非法转移,给公司造成了十五万多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司认为,***公然违反制度,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公司认为,根据《员工履职须知》以及于***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对于***的处罚决定完全合规,公司对于所有员工一视同仁,对于***做出的降薪降职决定并无不当。***因重大违纪收到相应的处罚,绩效考核未达标,其取得年终奖的条件不具备,所以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

***针对****公司的起诉辩称,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坚持我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公司(甲方)与***(乙方)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8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2018年12月24日。乙方在试用期间从事财务经理岗位工作,转正后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财务经理岗位(工种)工作。甲方每月8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一个月工资,试用期每月工资140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按附件《薪酬通知单》发放。《薪酬通知单》中列明职务财务经理,调薪前月工资14000元,调薪后月工资18500元。调薪生效日期自2018年12月24日转正起生效。***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公司承担部分每月2028元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1、撤销《关于***降职降薪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18351.9元;3.****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终奖金24000元;4.****公司支付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未休年假工资24827.58元。该委经过审理,作出仲裁裁决:“一、北京****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工资差额一万八千三百五十一元九角;二、北京****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之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终奖金二万四千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均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作如下认定:

一、关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的认定。

***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其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资。该期间工资差额由三部分组成:1.上述期间****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共计12 168元;2.****公司未对其2019年11月进行考评,未发放当月绩效工资2000元;3.自2019年12月23日,****公司免去其财务经理职务降为专员,未经其同意薪资降为5000元。因此12月23日至12月31日期间存在4183.9元的差额。

****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公司不存在欠发工资的情形。对工资差额的三个组成部分就此作出回应:1.应***避税的要求,双方协议一致,其公司与***各承担以2200元为基数按12%的标准缴纳社保部分264元。差额18000*12%-264=1896元部分由***自行支付,从***工资中扣除,打到***公积金账户中。

2.2019年11月7日因***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告知***当月考评系数为0后未发放其当月绩效工资2000元。就此****公司提举《员工手册》《人员信息登记表》《****财务部经理职位说明书》证明***知晓每个月的绩效工资2000元并不是基本工资的一部分,需要通过月度考核予以发放。***对《人员信息登记表》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公司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入职的话必须签,但对《员工手册》《****财务部经理职位说明书》不予认可,其没有签收过员工手册,并对员工手册内容不清楚,其是2018年入职,职位说明书是2017年的,其没有见过。****公司主张因***未及时将西安分公司到账款项划走,造成西安分公司负责人擅自将资金转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品牌影响。就此提举《客户借记回单》《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移送案件通知书》《西安纠纷后续处理总部花费》《出差、报销、记账凭证》证明公司的损失。***对《客户借记回单》真实性认可,对其余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与其无关,证明目的不认可。

***主张其2018年11月向管理层报告了西安分公司财务风险预警,已尽到了职责,就此提交2018年11月7日发送给李某某、崔薇标题为“西安分公司内审通知&风险预警报告”邮件“两位领导,你们好,根据我们上周对西安分公司风险评估的讨论结果及行为方案,我更新了风险预警报告,并准备了西安分公司内审通知及银行沟通情况说明…为了能尽快控制西安银行账户的划转,今天我们和西安分公司的基本户—中国银行取得了联系。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西安分公司在财务章已经被总部收缴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动用资金,其原因是西安分公司手中有一张单位的结算卡。通过使用这张卡就可以在ATM机上自行操作划转资金。我们如果想取消这张卡就必须要西安分公司配合提供一系列的证件,我在内审通知中已列明。这件事的难点在于现分公司是否能提供这些证件,如果不提供,我们就是亲自去现中国银行,也无法取消这张卡。”附件中有西安分公司财务情况内审通知,西安分公司运营财务风险预警报告,西安分公司账户情况。

****公司对邮件及附件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其公司(甲方)与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魏某(乙方)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了《协议书》其公司依据该《协议书》可以划走西安分公司的账户资金,但***对公司指令拒不执行,导致到账资金被非法转移,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协议书》载明:“…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授权且仅授权西安分公司现负责人魏某在西安地区进行业务开展,但西安分公司的人员招聘、财务管理等其他日常经营活动交回总公司代为行使;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擅自招聘人员或和收取业务费用等给总公司或现分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全部由乙方个人承担。”***对《协议书》的真实性不认可,其未见过,不清楚这个事情。***主张西安分公司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因此****公司无权要求其将西安分公司的账户资金划走,系****公司无视其风险提示,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魏某的行为,依旧同意西安分公司继续经营,系公司的管理及决策的失误,就此提交《北京****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目标责任书》及邮件,该责任书载明:“…(三)责任人负责分公司的日常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总公司向分公司提供品牌支持和业务管理指导,分公司按约定向总公司交纳利润。分公司经营所得,除向总公司交纳的利润及依法应纳税金、扣除运营成本等费用外,由分公司自主支配。…”、2019年10月24日发送给崔薇、李某某的邮件“崔总,某某;鉴于目前西安分公司财务情况和涉税风险,财务建议立即收缴西安分公司所有财务相关资料和发票,并于我们的代理公司进行财务交接,妥否,请领导指示”。10月24日发送给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魏某的邮件“西安分公司负责人;1.八月和九月的增值税都没有交,请足额在银行基本预存税款20 332.54元…请于今日5:00之前把税款补足,否则出现的税务问题和损失由分公司承担。”****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3.2019年12月13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载明“原公司财务部经理***疏于对自身要求,在工作中对上级指令擅自不作执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且事后无认错态度。根据公司《员工履职须知》及相关制度规定,***已不胜任财务部经理职务。现决定;免去其财务部经理。此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2019年12月23日公司发布《关于***降职降薪的决定》载明“该事件发生后,***对错误毫无认识,态度恶劣,多次沟通无效。鉴于***工作时之后的态度,根据公司《员工履职须知》及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四条规定,现对***作如下处理:一、免去其财务经理职务,降至为专员;二、薪资降至5000元/月;此降职决定按照****【2019】009号文件执行,降薪决定即日执行”。因此按照5000元标准支付***12月23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资。

二、关于年终奖金额认定。

***主张****公司应当支付其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终奖金。就此提交薪酬确认单证明年终绩效奖金为24000元。****公司对薪酬确认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薪酬通知单载明“备注:年终绩效奖金是根据公司完成当年度全年经营目标和个人完成年度绩效综合评估后得到的年终奖励”。年终奖需要绩效考核,就此提交了《总部绩效管理办法》,该办法载明“…员工的绩效得分以部门绩效考核结果和员工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同确定…根据公司的薪酬体系,员工的薪酬以员工所在的岗位职责和岗位职等、级别为依据而定,其组成如下;薪酬的组成=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项补贴,其中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基数*绩效系数…每年年度绩效考核以本年年度绩效考核为依据,每年的1月15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并上报人力资源进行汇总,经董事长、执行总裁审核批准,由人力资源根据月度绩效工资发放情况,核算发放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工资”。***对《总部绩效管理办法》真实性不认可主张,未见过该份文件,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主张年终奖无需考核。****公司提举2019年11月、12月北京****绩效考评系数证明***绩效考评为0。列明***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个人总分0、绩效考评系数0,备注:重大工作失误。2019年12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个人总分0、绩效考评系数0。***对此不予认可,主张系公司单方制作,没有本人签字确认。

三、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的认定。

***主张****公司应支付其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其每年应休年假15天,就此提交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显示至2018年10月累计超过二十年。****公司对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以法院认定为准。主张***2019年存在2019年2月26日年休假一天,2019年10月15日至18日年休假四天,就此提交2019年***休年假记录。***对此予以认可。****公司提交***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工资表,***对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应发工资数额不认可,认为公司违法降薪,期间应发工资应该是每月18500元的标准,对其余月份的应发金额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关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一节。首先,****公司虽主张应***的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其公司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从***每月工资中扣除,但该行为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故该公司应该对该部分工资12 168元予以补发;其次,****公司虽主张2019年11月7日告知***将西安分公司的到账款项转日其公司账户,但其公司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佐证,且***在发现西安分公司存在财务问题及涉税风险后向李某某及崔薇发送了西安分公司内审通知&风险预警报告邮件,已详细列明内审所需资料及处理办法。****公司收到邮件后未采取措施,让西安分公司继续经营,其公司以***未遵从指令及时将西安分公司资金划走,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归责于***不妥,本院对****公司主张不予认可,****公司以***工作失职,考评系数为0后未发放其当月绩效工资不妥,故对***主张的2019年11月绩效工资2000元予以认可。最后,前述已认定西安分公司财务问题责任不在***,****公司据此作出的降薪决定存在不当,经本院核算该公司应支付***2019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4183.9元。综上,***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18 351.9元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年终奖金一节,首先,双方均认可薪酬确认单中约定年终绩效奖金为24 000元。其次,****公司主张***存在重大工作失误,其2019年11月、12月的考核系数为0,但现查明***已履行了其工作职责,在***不认可考核系数的情况下,本院亦不予认可。故对***主张的其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终奖金24 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一节,根据***提交的社保保险权益记录其至2018年10月累计缴纳社保20年,及***2019年存在2019年2月26日年休假一天,2019年10月15日至18日年休假四天的情况,经核算,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剩余年假天数共计7天,****公司应支付***2018年9月26日至9月25日未休年假工资11 918.77
元。

关于撤销《关于***降职降薪的决定》一节,因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鉴此,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七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北京****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21日工资差额18 351.9元;

二、北京****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21日年终奖金24 000元;

三、北京****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未休年假工资11 918.77元;

四、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蒋凯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