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升腾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市升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104民催14号
申请人长春市升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长春市升腾科技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XX,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2月23日,收款人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持有人长春市升腾科技有限公司,出票行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春市升腾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肖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