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72执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凌河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22412224P。
负责人:关道明,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刘公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86376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中国海仲京裁字第0025号裁决书,对申请执行人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与被执行人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4,803,003.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43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也未申请悬赏公告。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其银行账户均已被冻结。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到被执行人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刘公路22号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其负责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现被执行人仍须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款项4,803,003.46元。本院已依法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控及执行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海仲京裁字第0025号裁决书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蓝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