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04民初3716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凌河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22412224P。
法定代表人:关道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志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30.5元,由被告负担130.5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