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03民初2919号 原告: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7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五村一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砂浆货款599373.87元、逾期给付资金占用利息21179元(以599373.8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以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直至付清为止。现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335天×63.22元/天=21179元),共计6205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与被告签订《建筑材料(设备)物资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建筑砂浆,并由原告直接运输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剑南大道南段333号由被告承建的“美城悦荣府项目二标段一期(31#及其地下室)”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期间,原告依约按时、保质、保量向被告供货,且截至目前已累计发生货款3609373.87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301万元,剩余货款599373.87元尚未支付。该合同主要条款约定:每月25号对账,核对数量无误后于次月15日前支付本期对账货款的70%,剩余30%货款在下期支付,并与下期供货货款累计支付至70%,对账后五日内提交对账全额发票,如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发票,支付时间按月顺延,尾款于供货结束后3个月内付清。原告已于2020年8月25日供货完毕,现被告履行期限早已届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其拖欠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599373.87元货款属实。 本院认为,案涉建筑材料(设备)物资购销合同有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了公司公章,并且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认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于案涉对账表、部分货款回单、债务结算清单、开票明细均予以认可,故本院对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筑材料(设备)物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账及债务结算清单确认了欠款金额,案涉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故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要求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约定支付货款599373.8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期限,尾款应于供货结束后3个月内付清,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供货结束,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违反合同约定,故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要求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计算以应付货款599373.8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3.85%,自2020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9373.8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货款599373.8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3.85%、自2020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3元,由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