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8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光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857016666。
法定代表人:宁西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在公司担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在公司担任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锦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宣化路66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光宁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528民初1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锦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义务,光宁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锦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其货款1076450元,以此为基数,给付自2016年11月2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7%计算;以拖欠货款107645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2月2日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给付申请人逾期付款损失;案件申请费500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锦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锦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于2019年8月1日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拘留15日。本院通过对***锦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保险情况进行传统查询和网络查控,并委托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强制执行措施后,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光宁电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已将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光宁电缆有限公司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田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