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28执1574号
申请执行人:光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村。
法定代表人:宁西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光宁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光宁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528执15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田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裴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