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某某道办事处、大连某某道屹馨曼某某社区居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民初87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道办事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负责人:**。
被告:大连***道屹馨曼***社区居委会,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屹馨东街**。
负责人:***。
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道办事处、大连***道屹馨曼***社区居委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