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野模型有限公司

北京华野模型有限公司、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81民初9707号
原告:北京华野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于慧丽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玮澎,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九龙办事处南外环路以南、胶黄铁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永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笋笋,女,1991年5月1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园,男,1993年12月1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华野模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北京华野模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玮澎、被告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笋笋、刘静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华野模型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5月13日,原被告签订《青岛恒大旅游城展厅水世界沙盘制作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制作青岛恒大旅游城展厅水世界沙盘模型。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完成沙盘制作,5月22日将模型送达被告指定安装场地,5月23日完成安装。原告向被告交付的合同项下所有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方工作人员在《客户验收签收表》签字确认。根据合同规定,被告应于模具正常使用后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98%的工程款,若逾期付款超过30天,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定期贷款利率/365支付违约金。被告至今未付工程款,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247234.4元,并以24723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定期贷款利率/365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违约金。
被告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交付的沙盘不符合质量要求且经我方催告后拒绝整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即使支付也应按合同扣除逾期交付沙盘的违约金。另因原告拒绝整改,我方委托其他公司进行工程重整额外支付的工程价款145000元,原告应予赔偿。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
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原告交付的沙盘模型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并验收;二、原告交付的沙盘模型是否延期。
根据原告诉状及庭审确认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将被告定做的沙盘运至被告指定地点,2020年5月23日安装调试完毕,被告方工作人员许普、张丰海分别在客户验收签收表、模型收货单及验收单签字。被告认为许普已离职,张丰海无验收权,但均未在指定时间提交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原被告于2020年7月6日后通过微信协商整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之前是否就质量问题存在争议,且被告未能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确实证据。故原告交付的沙盘模型应认定符合质量要求并验收。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模型验收单中,已写明“实际交货日期与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不符之处,双方已达成谅解。”,因被告未在指定时间提交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认定原告交付的沙盘模型未延期。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13日,原被告签订《青岛恒大旅游城展厅水世界沙盘制作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制作青岛恒大旅游城展厅水世界沙盘模型。合同总价款为882980元,合同约定原告将模型运至被告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经被告验收合格,模型可以正常使用后5天内,被告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8%,若逾期付款超过30天,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定期贷款利率/365支付违约金。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完成沙盘制作,5月22日将模型送达被告指定安装场地,5月23日完成安装调试。被告应支付款项为247234.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青岛恒大旅游城展厅水世界沙盘制作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原告已按合同履行其义务,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应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被告主张的沙盘重整额外支付款项,未提反诉,本案不予审理。原告主张应付款项为247234.4元,双方已确认,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31日合同约定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本院支持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华野模型有限公司沙盘制作款项24723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华野模型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31日合同约定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华野模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则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张洪森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