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英数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嘉英数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8民初35894号
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
法定代表人:付国明,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鲍艳杰,公司员工。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佳迪,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弘文恒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榜园小区会馆写字楼三层308号。
法定代表人:冯方兰,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书立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204号(科教城西区1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于国旦,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宋斌喜,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嘉英数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114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英,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郭平顺,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超星公司)诉被告北京弘文恒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文恒瑞公司)、兰州书立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书立方公司)、甘肃嘉英数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嘉英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纪超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艳杰、刘佳迪,被告弘文恒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聪、兰州书立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旦、宋斌喜,甘肃嘉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纪超星公司诉称,要求弘文恒瑞公司、兰州书立方公司、甘肃嘉英公司:1、停止侵权,删除其数据库中的侵权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汉唐间史学的发展》60000元;3、支付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差旅费、公证费)579元。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胡宝国签订了《超星数字图书馆个人作品授权书》,对其作品享有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汉唐间史学的发展》一书(以下简称涉案图书)系该作者的作品,我公司发现中共兰州市委党校图书馆电子阅览室使用的弘文恒瑞公司经营的行知阅读中文电子书数据库中存在涉案图书的在线阅读、下载服务,该使用未经我公司许可。中共兰州市党委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系委托兰州书立方公司建立图书在线阅读下载系统,兰州书立方公司委托甘肃嘉英公司建立,甘肃嘉英公司委托弘文恒瑞公司提供电子版图书及电子阅览室浏览软件,故诉至法院。
被告弘文恒瑞公司辩称,涉案图书是我方提供的,但图书获利很少,涉案图书总获利不到10元,即使我方构成侵权,原告的诉请过高。但超星公司权属存在瑕疵,权属证明没有作者身份证号码,且作者签名不清晰。
兰州书立方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侵权故意,我公司是为兰州市委党校图书馆提供纸质书籍,并将为市委党校图书馆提供电子书籍的工作全权委托给甘肃嘉英公司,使用了盗版书籍我方是不知情的。我方与甘肃嘉英公司合同约定的只是图书的范围和参数,没有指定书籍,版权方面与嘉英公司约定必须提供正版书籍。
甘肃嘉英公司辩称,我方与弘文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我方相当于中介公司,关于涉案图书版权问题,我方不清楚,我方提供给兰州市委党校的图书都是弘文公司提供的。我方经弘文公司授权销售电子图书,具体书的内容都是弘文恒瑞公司提供,使用的是弘文公司提供的行知阅读软件,使用该软件是需要弘文公司远程解码安装,弘文公司电子书来源我不清楚。且版权问题造成的责任由弘文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
2008年9月2日,世纪超星公司与胡宝国签订《超星数字图书馆个人作品授权书》,授权书约定,胡宝国同意将其拥有著作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之前的全部作品(第四条特别声明不授权的作品除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专有方式授权给世纪超星公司,该授权书有效期为10年,涉案图书为胡宝国拥有著作权之图书。涉案图书字数为411千字
2016年1月18日,中共兰州市委党校与兰州书立方公司签订《兰州市中共兰州市委党校所需《图书》中标合同》,约定由兰州书立方公司向中共兰州市委党校提供图书,图书分类包括国学大书院、三联书店、人物传记、历史、哲学、商务新书、中华书局、党建类、法律、经济、马列、文学、学术文化以及电子图书(综合类)。合同总额为72900元。
2016年1月19日,兰州书立方公司为履行《兰州市中共兰州市委党校所需《图书》中标合同》义务与甘肃嘉英公司签订《中文电子图书采购合同》,由甘肃嘉英公司采购《中文电子图书本地镜像安装项目》,双方约定订购26000种电子图书数据,合同约定《中文电子图书数据》版权为“彻底解决版权”,合同标的总额18200元。
2016年5月27日,甘肃嘉英公司与弘文恒瑞公司签订《代理合作协议》,甘肃嘉英公司使用弘文恒瑞公司的数据库产品《行知中文电子书》,并成为弘文恒瑞公司在甘肃,青海地区唯一授权独家代理商,合作的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甘肃嘉英公司在区域代理产品实行低价结算方式:行知中文电子书为每册0.40元。在知识产权部分约定:弘文恒瑞公司保证合约涉及的数据库内容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及版权,并以此授权甘肃嘉英公司为甘肃、青海地区唯一的经销商、在乙方销售期间,有产权或版权问题引起的所有责任,由弘文恒瑞公司负全部责任,弘文恒瑞公司将出面解决并负担甘肃嘉英公司因此遭受之损失。
世纪超星公司提供(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548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开QQ浏览器,在搜索栏中输入“中共兰州市委党,点击键盘上的“Enter”键,进入搜索结果页面;在该页面中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中共兰州市委党校-官方首页,进入“中共兰州市委党校”页面,网址为:sdx.lanzhou.gov.cn;该页面中点击右侧“数字图书馆”:进入到“兰州市委党校图书馆”页面;在该页面中点击“行知阅读中文电子书”进入到“行知阅读”页面,在该页面中点击右上角“高级搜索”并在“搜索栏处输入“汉唐间史学的发展”后点击检索,进入下一页面;该公证书共计下载图书27本,其中包括涉案图书。弘文恒瑞公司对公证内容予以认可。
为证明诉讼支出,世纪超星公司提交了5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住宿费及交通费发票5990元。
上述事实有世纪超星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发票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世纪超星公司在本案主张信息网络专有传播权的涉案图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图书作品。根据图书出版的作者署名及世纪超星公司与该作者签订的《超星数字图书馆个人作品授权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世纪超星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依法对涉案图书享有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世纪超星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弘文恒瑞公司作为行知阅读软件的经营者,应当对网站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弘文恒瑞公司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认为弘文恒瑞公司的抗辩世纪超星公司与作者签订的《超星数字图书馆个人作品授权书》的字迹不清,对《超星数字图书馆个人作品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并未就此提供反证予以证明该授权书的不真实,故其抗辩不足以否认授权书的真实性。根据中共兰州市委党校、兰州书立方公司、甘肃嘉英公司、弘文恒瑞公司各自签订协议内容,弘文恒瑞公司应对其经营的行知阅读软件中使用的图书的版权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弘文恒瑞公司在未取得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将该图书的电子版在其行知阅读软件中提供阅读及下载的服务,让使用其软件的公众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图书,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其行为构成侵犯世纪超星公司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故弘文恒瑞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世纪超星公司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据三个协议的标的,获利、图书的知名度、软件的使用范围、规模和影响力的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世纪超星公司过高的赔偿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世纪超星公司所主张的公证费,差旅费等因有票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兰州书立方公司、甘肃嘉英公司、弘文恒瑞公司签订协议,甘肃嘉英公司系弘文恒瑞公司数据库产品《行知中文电子书》的代理商,并双方约定,该电子书的版权问题应由弘文恒瑞公司承担相应义务,故甘肃嘉英公司作为代理人提供的涉案图书的侵权责任,应由弘文恒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世纪超星公司要求兰州书立方公司、甘肃嘉英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弘文恒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并删除其数据库产品《行知中文电子书》中的作者为胡宝国的《汉唐间史学的发展》一书;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弘文恒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八千七百九十九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弘文恒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一十九元(原告预交),由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百一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弘文恒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姚 琳
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
人民陪审员  彭振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