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英伟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珠海英伟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4民终28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7月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裕,广东维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珠海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英伟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创新海岸科技五路1号厂房5层516房。
法定代表人:XX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耀宗,女,系该公司行政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男,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珠海英伟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伟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402民初6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英伟特公司向***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25日工资14400元(3600元/月×4个月)。事实与理由:一、停工留薪期确认时间为2018年3月23日,且通知了英伟特公司,英伟特公司应当在停工留薪期确认之后通知***去上班。但是英伟特公司在2018年2月1日即通知***去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在停工留薪期确认之后却未通知***去上班。因此,英伟特公司未通知***上班又未向***发放工资,属于违法。二、早在停工留薪期确认之前,***已经于2018年3月23日电话与英伟特公司沟通,要求回去上班,但是英伟特公司不予准许。因此,***在停工留薪期之后未去上班是因为英伟特公司原因而非***的原因,英伟特公司仍然应当按照平均工资标准向***支付工资。三、一审判决引用英伟特公司规章制度作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并不恰当。英伟特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请假只是适用于病假,而本案是因工伤引起的,因此并不适用病假休假的规定。四、现实中,***也一直有将医院医生开具的休息医嘱按时交纳给英伟特公司,英伟特公司在微信中从未予以否认。因英伟特公司是管理单位,在接受***医嘱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收到且同意***的请假行为。而英伟特公司在停工留薪期确认后,在未安排***返回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论英伟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违法,均不影响***要求工资的主张。
英伟特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二、***上诉要求支付工资,其事实前提是***回到岗位上班,但***既未到岗上班也未依法依规履行请假手续,公司没有向其发放工资的事实基础。三、***工伤事故出现后,公司依法依规为其办理相关工伤认定的手续,也依法为其认定了工伤,行政部门也依法对其康复期作出了相关认定,公司本着人性化考虑,还为其垫付了将近4000元的医疗费,且据实发放了其多两个月的工资。在此情况下,***不仅未到岗上班,甚至连基本的病假手续也未依规履行,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已经无法就岗位维持正常的管理秩序,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综上,***在工伤假期届满后未按时到岗上班也未履行有效的病假或者请假手续,累积旷工67天,公司不同意其要求支付工资的诉请,请求二审法院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一、***入职时间:2017年1月6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1月6日。
三、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从2017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5日止。
四、***的工作岗位:行政司机。
五、***的工资标准:月应发工资为3600元左右,扣除社保等,实发3200元左右。
六、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英伟特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包括工伤保险费。
七、***受伤情况:2017年10月31日11时00分,***在单位档案室搬运资料时扭伤腰部。经珠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诊断,受伤情况为:左腰部扭伤。
八、工伤认定情况:2017年11月29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珠人社工决字[2017]2476号),认定***于2017年10月31日所受的左腰部扭伤为工伤。
2018年4月23日,***、英伟特公司就同一受伤情形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增加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诊断的腰椎间盘突出为工伤。2018年5月21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珠人社工决字[2018]0926号),认定***的腰椎间盘突出与2017年10月31日外伤无关,腰椎间盘突出非工伤。
九、劳动能力鉴定情况:2018年3月23日,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评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不入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不入级。
2018年2月24日,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工伤康复治疗(确认)结论书》,结论为“无工伤康复审批依据”。
十、停工留薪期:2018年3月23日,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书》,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2月15日。
十一、劳动合同解除经过:***受伤后,2017年11月3日曾去英伟特公司上班,2018年1月9日工作了一天,其余时间以腰痛,一直在治疗为由没有上班。英伟特公司向***支付工资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018年2月1日,英伟特公司向***出具《关于员工返岗通知》,内容为:“***:因您2017年10月31日工作时不幸发生了腰扭伤事件,在公司积极配合下,已及时为您进行了工伤认定。根据《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规定,您工伤假期设定为2-6周,公司结合您的实际情况,从人性化角度考虑同意按6周的工伤假期来执行,故您的工伤假期截止时间应为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2月1日这段时间的假期,公司只能按病假处理。您虽曾提供过医疗疾病证明,但尚未按公司规定办理病假申请手续,故公司希望您收到本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来公司补办病假手续,同时也希望您能于2018年2月5日前回到工作岗位上。若您身体仍有不适,您可再持医院有效的疾病证明至公司办理病假延期手续,公司可视情况斟情考虑,但最迟归岗时间不能超过2018年2月23日。逾期未办理病假延期手续,公司将视为旷工。”
***称其2018年2月10日回公司补办了之前的请假手续,对此,英伟特公司予以否认。
***收到英伟特公司的返岗通知后,仍然没有去上班。2018年4月8日,英伟特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你与公司于2017年1月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017年10月31日在工作中不慎发生工伤,经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停工留薪(确认)结论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标准》,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2月15日,现因你自2017年12月15日后,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即连续旷工至今,严重违反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8年4月8日,劳动关系同时解除。请你于2018年4月10日前到公司人事行政部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
十二、英伟特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珠海英伟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第三版)第17条规定:员工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通知、程序等),无论规章制度有无列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或根据情况对员工作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等内部处分或经济处罚:(1)员工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年度累计旷工七天以上,或者违反规章制度拒绝作出书面检讨、整改,或者累计违反规章制度达2次/月(或5次/年以上)且功过无法抵销的。
英伟特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试行)》第四章第一款规定:1.计划请假:员工无特殊原因或未办理相关手续,请假须按以下要求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填写《休假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请假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所属行政部审核、相关权限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视为准假。审批通过后的《休假申请表》报所属行政部存档。2.应急请假:1)员工因突发疾病或遇紧急事务不能到公司正常出勤,但又未能提前请假时,须于“缺勤当日上班前”以“电话、短信或邮件形式”向直接上级或隔级上级申告缺勤原因,获得该上级“短信或电邮”回复后,按以下方式及要求补办请假手续:请假天数<3天,本人补办,本人返回公司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3天,托人代办,缺勤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委托同事代办请假手续,并通过电邮、快递、托人代交等方式提交相关请假证明。2)员工未按期电话、短信或邮件申告缺勤原因或者未获得上级同意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或未按期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而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十三、仲裁请求:2018年4月25日,***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英伟特公司支付:1.2018年1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工资14400元;2.医药费6281元。
十四、仲裁结果:2018年6月22日,仲裁委作出珠劳人仲案字[2018]439号仲裁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故提起本案诉讼。
十五、***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英伟特公司向***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25日工资合计14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工受伤,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2月15日。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应回英伟特公司上班,如身体确有不适,应当按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试行)》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但***除2018年1月9日上班一天外,其余时间没有上班,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办理了请假手续,英伟特公司按***旷工处理并无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旷工3个多月,严重违反了英伟特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英伟特公司在2018年4月8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属合法解除。
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25日,***只在1月9日上班一天,其余时间旷工,未向英伟特公司提供劳动,而且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18年4月8日解除。因此英伟特公司只需向***支付2018年1月9日的工资。按***月工资3600元计算,英伟特公司应支付***一天工资3600元÷21.75天×1天=165.52元。但英伟特公司为***缴纳了2018年1-3月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的应发工资不够扣减应由其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社会保险费每月290.43元,公积金每月83元)。因此英伟特公司无需再向***支付2018年1月-4月的工资。对***要求英伟特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25日工资144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交了2018年3月23日***与英伟特公司领导董艳敏经理的通话录音,拟证明2018年3月23日***要求回公司上班,通话对方回复是这个要问一下领导我还不清楚,证明***主动要求回公司上班但是英伟特公司没有予以安排。
英伟特公司质证称:一、该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提交的证据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间,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二、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通话对方董经理在一审期间已经离职,我方无法核实,公司在2018年2月1日已经发了关于请假等事项的正式通知,且与本案并无关联性。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经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停工留薪期至2017年12月15日止,虽然该结论是在2018年3月23日,但是在此结果出来之前,***也应履行请假手续,英伟特公司2018年2月1日通知***办理请假手续,但***于2018年2月8日明确表示拒绝,***主张之后交了请假手续,但没有证据证实。再者,在停工留薪期确认后,***应主动回公司上班或办理请假手续,而不是等待公司通知上班,***上诉称公司没有安排其上班不符合情理。综上,本院认为英伟特公司在***没有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根据规章制度认定是旷工无不妥之处,***要求英伟特公司支付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伟民
审判员  李 灵
审判员  艾欣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思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