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5375号
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苑3号楼三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赛,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西马金润家园1区9号楼3门301号。
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异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 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