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8406号
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苑3号楼三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雄,男,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男,该公司项目部客服。
被告:***,女,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交纳诉讼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游煜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若筱
书 记 员 张雨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