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9765号
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苑3号楼三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彦宏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斌
书记员  孙钰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