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9585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朝阳区酿酒厂)16幢平房-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50号14幢42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严 超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