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5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沙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道三溪路38号第三层327室(仅限办公使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50号14幢42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深圳隆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蔓,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温州沙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隆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8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粲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菲 书 记 员  徐 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