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5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沙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道三溪路38号第三层327室(仅限办公使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50号14幢42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深圳隆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蔓,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温州沙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隆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8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粲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菲
书 记 员 徐 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