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2326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区仙霞路350号14幢42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