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98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江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亮,***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伟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一审第三人:涿鹿森普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江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伟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一审第三人涿鹿森普特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7民终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润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江润公司违约伟业公司没有违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伟业公司未向江润公司提供可以正常经营所需要的各种生产经营证照以及可以生产经营的工厂,致使江润公司无法生产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伟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在伟业公司未向江润公司提供可以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各种生产经营证照以及可以生产经营的工厂,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江润公司有权拒绝向伟业公司支付后续的租金及其他合同义务,故应驳回伟业公司的反诉请求。(三)一、二审法院认定江润公司应付租金截止日期及工人工资,理据不足。综上,江润公司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润江公司主张伟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向江润公司提供可以正常经营所需要的各种生产经营证照以及可以生产经营的工厂,致使江润公司无法生产经营,伟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在伟业公司否认,且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润江公司所主张事实尚不能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状态。一、二审法院对润江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亦无不当之处。
综上,江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江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