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初236号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东路12号三层E357。
法定代表人:代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镔,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大晨报股份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风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晏果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大晨报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卢敏
人民陪审员 马燕
人民陪审员 柳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彦